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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官说法】去修车掉进修车地沟 造必一运动成八级伤残 赔偿责任该谁承担?发布日期:2025-02-08 浏览次数:

  老李是某汽车修理厂的老板,为了方便车辆维修,老李在修理厂内挖了一条修车地沟,平时用木板盖着,未设置警示标志。

  2024年7月6日,老赵去修车时,未听从老李及其家属的提醒,无意踩在了板子上,板子断裂致使老赵跌落修车沟内受伤,构成8级伤残。

  后来,老赵因多次索要未果,将老李诉至法院,要求老李赔偿其医疗费及伤残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。

 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,老李作为修理厂负责人,应负责修理厂的设施、场地等达到安全要求。老李仅在车辆维修使用的地沟上加盖木板,未注意到木板的厚度及平衡度,亦未有警示标志,存在安全隐患。尽管在修车期间,为防意外,老李及其家属曾提醒不让老赵前往修理厂的地沟处,可是在修车空隙里,老赵还是前往地沟处,造成老赵身体伤残和经济上的重大损伤。老赵擅入工作区域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;因修理厂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,亦未设置警示标志,老李作为负责人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。必一运动官网

  后经法官依法调解,老赵与老李达成了老赵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1.2万元,由老李一次性赔偿老赵14.2万元(含已支付的2.2万元)的调解协议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。老李作为修理厂的经营者,对于经营场所内设施、设备负有管理职责,应当合理布局,区分工作区域和非工作区域,对工作区域内的设施、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老李对工作区域的地沟仅仅采用木板进行覆盖,没有设置警示标志,对于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,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案中,老赵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进入到自己不熟悉的场所,未听从他人的提醒,没有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。根据过失相抵原则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李的侵权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必一运动官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  原标题:《【法官说法】去修车掉进修车地沟, 造成八级伤残 ,赔偿责任该谁承担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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